“转发”有风险,“大V”获10万元奖励
日期:2023-08-14 20:38:37 / 人气:1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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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栽了一个“大V”说闲话。
据央视新闻报道,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网络暴力典型案例。原告是综艺节目主持人,被告周是“娱乐大V”。周发表文章称,学术造假,爱妻幻灭一度登上热搜榜。法院认为,被告通过“大V”账号转发文章时,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,恶意营销炒作,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判决被告出具道歉信,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对于“大V”周来说,输了这个案子后果很严重。有人被告上法庭,被判发道歉信,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万。当然经济会承受很多损失,个人声誉也会受到负面影响。早先立下的美人计,瞬间就崩塌了,以后还会在网络上发声。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“瑕疵”标签,真可谓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
一旦“泄露”超过必要限度,就可能因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从周公布的内容来看,称对方学术造假、妻子立功幻灭超出法律界限的说法不实。
尤其不能忽视的是,周拥有“大V”的身份,作为平台认证的“2020年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”和“著名娱乐博主”,其账号拥有近486万粉丝。其中涉及的“转载处理”在当天引发了6300多次转载、2.2万多条评论和近66万个赞。所涉及的话题一度登上热搜榜,是对无辜者的网络和社会危害的“软杀”。可见一斑。对此,法律不会视而不见,放任不管。
在这起诉讼中,周的辩护理由之一是“文章系转载运输,属臆测言论,不存在诽谤”。看来“运输”别人制造的谣言,自有“罪魁祸首”,自己没必要承担责任。
这是一个误解。影响越大,责任越大。同样,作为一个“大V”,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,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和照顾义务,不能无底线地“转载和运输”。
翻阅相关法律,并没有对“转载处理”的行为区别对待,明确“一方从宽”。比如在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中规定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”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其合法权益”的内容。“转载、处理”的行为已经被“复制、出版、传播”的行为所涵盖,即使没有单独禁止,也不属于“法外之地”。
在这起诉讼中,败诉的周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,包括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。事实上,他的所作所为明显违反了《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。如果属实,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。如果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“立案标准”,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“大V”周栽在他“嘴里”,获赔10万。同时也警示“转发”也是有风险的,尤其是那些恶意的营销炒作行为,如故意煽情、标题党、节奏偏颇、携带和拼接虚假信息等,不仅污染了整个网络环境,而且很可能因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、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近期,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行动,公布了一批网络暴力典型案例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这起诉讼,判令违法者周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。这既是对当事人和潜在违法者的震慑性警示,也是严惩恶意炒作的强烈信号,有利于营造更加清洁宜人的网络环境。
作者:傲世皇朝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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